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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工作程序

信息来源于:贵港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一、承办科室
我局对外贸易发展科具体承办我市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二、各外贸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申报和办理程序

(一)外贸公司

(1)资格条件
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并应注册成立两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实收资本年审不到位的,不予办理。
(2)申报材料
①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
②本区、县(市)的国内生产总值统计资料;
③企业的申请报告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④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证明材料;
⑤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3)办理程序
各区、县(市)外贸公司通过我局初审转报自治区外经贸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生产企业
1、一般生产企业
(1)资格条件
一般机产品和其他产品生产企业,两年平均出供货额100万美元以上;技术密集型机电产品企业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
(2)须提供的材料
①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六的报告;
②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报告(其中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注册登记机关签章);
④企业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需详细地列出产品名称,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除外);
⑤须填报的表格:企业出口产品分类表。
(3)办理程序
生产企业所在区、县(市)经贸、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经贸委、外经贸局初审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办理批复手续。
2、生产企业申请成立进出口公司
(1)资格条件
前一年度自营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生产企业、前一年度自营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机电生产企业,可申请成立全资或控股的进出口公司,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与自产产品机关或同类的产品(即非自产产品)出口。
(2)申报材料
①申请报告、企业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② 海关出具的该企业上一年度自营出口额证明和该企业的海关报送号;
③ 进出口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出资比例和出资者所有制性质的证明材料;
④需要申报的材料。
(3)办理程序
生产企业向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我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核后,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三)私营生产企业
1、资格条件
(1)私营生产企业
① 已在生产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在850万元人民币以上;
②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客分别在50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美元(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年销售收入、出口供货额分别在3000万元人民币和50万美元)以上;
③具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所必需的专业人员。
2、须提供的材料
(1)私营生产企业所在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私营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报告;
(3)私营生产企业的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两年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和资产情况说明;
(6)由县级以上工商、税务、统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7)申请的自营进出口商品目录;
(8)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出具的出口供货证明材料;
(9)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申报程序
私营生产所在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外经贸局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外经贸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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