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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分配原则及申领程序

信息来源于:贵港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的范围是指非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非供港澳鲜活配额管理、非出口配额招标管理的出口商品。管理品种范围由外经贸部视业务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1999年为31种(类),具体向进出口贸易管理科查询]。

一、承办科室
我局对外贸易管理科负责承办我市出口商品配额的申报及再次分配工作。

二、申领企业须具备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外经贸部的规定,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申领出口商品配额;
(一)获国家外经部授予进出口业务经营权势企业;
(二)经营配额商品的出口企业,年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经营(经营单项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及经营不满三年的其他各类新批外经贸企业,年出口规模不得低于400万美元);
(三)严格遵守国家出口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在申请出口配额的前一年,企业没有发生倒买倒卖出口许可证和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违反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参加国家有关进出口商会,并能自觉服从协调。

三、分配原则
根据外经贸部和自治区外经贸厅的要求及我市的发展策略,体现规模经营,实现规模效益,在配额分配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口配额的分配对象主要是主营外经贸企业和主产地自营出口生产企业;
(二)上一年度已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其配额使用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十个百分点;
(三)统一经营商品配额分配给外经贸部核准的有统一商品经营权的企业。

四、申领企业须提供的材料
各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请示(市直公司直接报我局),已有配额的企业在申请追加时,还须提供配额商品出口经营的书面情况。

五、办理程序
(一)我局接到各企业,各区、县(市)的申请报告后,集中行文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
(二)按自治区外经贸厅的要求,每年集中再次受理上报配额的追加申请。各企业及区、县(市)须在每年的6月中旬提出追加申请,9月中旬提出第二年度的申请。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申请,我局即以专题行文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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