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于:贵港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一、承办科室
(一)本市范围内外经贸企业办理非配额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业务(合同)的申请,由我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
(二)本市范围内外经贸企业开展属进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进料加工贸易业务,由我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负责初审后转自治区外经贸厅。
二、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核的单位,必须享有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二)开展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等五种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单位在1997年以前三年中任何一年开展过五种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具有一定的加工贸易业务经营能力,并且有稳定的进出口渠道,能提供证明前几年中曾经有经营实绩的证明文件(如海关报关单);
2、加工企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加工能力,并且经营状况良好;
3、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记录;
4、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均没有违法及违规行为。
三、须提供的材料
(一)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
(二)加工贸易(合同)、批准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进、出口合同(各一式四份);
(四)进口、出口料件备案清单(各一式四份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
(六)供加工贸易电脑管理审批的软盘(与书面材料一致);
(七)出口产品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审查证明;
(八)开展进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需提供外经贸部核发的废旧物资进口经营权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我市外经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项下进口,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业务,由我局转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
五、工作时限
如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齐全无误,我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科原则上在受理三日起的第二个工作日审批或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