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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程序

信息来源于:贵港在线 发布时间:2006/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一、承办科室
我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具体管理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
二、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
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事先行文报外经贸部批复同意;属于限制甲类、限制乙类项目,应事先征得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表,即统一印制的《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二)外资企业的章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如是个人投资,需提供所在地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以及个人财产的说明;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工商名称登记、场地证明等)。
四、申请设立台、港、澳、侨独资企业所须的材料同上。
五、申请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必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成立合营企业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及批文;
(三)可行性报告及批文;
(四)合同、章程(及有关附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委派书(任命书);
(六)合营各方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合营各方资信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如工商名称登记、场地证明等)。
六、办理程序及工作时限
(一)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材料齐全无误,我局外国投资管理科将于七个工作日内(法律规定合资企业三个月、合作企业45天,外资企业90天)完成审批工作并行文批复。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若企业的投资总额超过我局的审批权限(3000万美元),或投资项目超过我局审批权限,则由我局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
(二)企业凭合同、章程的批文到所在地技术监督局申请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到我局申请进出口企业代码,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七、申请设立台港澳侨同胞投资企业参照以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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